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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6点击量:6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的实施和高质量开展,助力中国生态学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的宗旨是探索创新生态学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依托生态学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快促进生态学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打造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成为促进生态学学科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和创新型国家的生力军。

第三条 本项目面向中国生态学学会会员,通过中国科协、中国生态学学会和生态领域有关单位共同选拔、资助、培养一批32岁左右的生态学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下简称“被托举人”),每期项目资助名额10名以内,项目周期3年。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项目依托同行专家遴选被托举人。

第五条 本项目在培养时充分依托中国生态学学会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科普创新平台和跟踪服务平台,为被托举人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六条 本项目根据青年生态学科技工作者的成长成才需要,为被托举人提供精准的托举服务;主要资助有基础有潜质的基层一线优秀生态学青年科技工作者,已入选各类国家人才项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不作为被托举人人选。

第七条 本项目根据生态学领域不同学科背景的青年人才,设计形式多样的生态学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方案,为生态学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探索创新模式。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包括:

(一)指导帮助被托举人制定培养计划;

(二)为被托举人搭建培养平台;

(三)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至项目结束后,实施被托举人追踪计划,全面掌握被托举人的发展动态。

第九条 被托举人及其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和完成阶段性总结报告,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按要求完成中国生态学学会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结合每年的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作,中国生态学学会每年广泛宣传发动,面向学会会员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可通过同行专家实名推荐、分支机构推荐、青年科技工作者自荐等多渠道推荐。

第十一条 每年“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立项单位及资助名额公布后,中国生态学学会组建遴选专家组,组织项目遴选评议会议,经遴选专家组现场打分、投票等方式确定被托举人人选,排名靠前者推荐为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对象。

第十二条 被托举人人选信息在中国生态学学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其中“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被托举人推荐人选信息报中国科协。“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按项目类型立项。

第十三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与被托举人以签署年度项目合同书的方式明确工作任务。

第五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四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发现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对被托举人发展动态进行跟踪评估。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学会自有资金和社会募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分年度划拨,中央财政拨款由中国生态学学会全额拨付给被托举人依托单位,学会自有资金由中国生态学学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用于被托举人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不得被中国生态学学会和被托举人依托单位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以上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须按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和《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经费使用办法》,项目经费由被托举人自主支配,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预算,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完成经费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章  结项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被托举人在每期项目完成时须提交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包含三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依据被托举人提交的结项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结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生态学学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