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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6-03点击量:975

2018年5月5日 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生态学学会,英文名称:Ec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ES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学术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广大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开放、民主、协作、创新”的精神,繁荣生态科学事业、推进生态建设、提高全民生态意识,为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两大战略目标,服务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与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努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广先进技术;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六)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和科普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七)对国家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

(八)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经政府或中国科协有关部门批准,承担成果鉴定、仲裁及资格评审,受政府委托承办的或者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九)促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二)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标准,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两种。

学生会员以在校本科大学生及研究生为主,普通会员为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含初级),或本科以上学位(含本科)的生态学科技工作者;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生态学知识的管理工作者、科普工作者和企业家等。

(二)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会员和事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与学会工作领域相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批后可成为本团体的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届无特殊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举行学术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工作作风民主;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