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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20-07-23点击量:792

(2020年4月2日 十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上通过 北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生态学学会章程》,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支持生态科普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各类科普资源,推动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科技知识的传播,推进全国生态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每年评选1次,每次有效期3年,每次认定10-20个。

第二章  资格与条件

第三条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服务等资源载体,能独立开展生态科普教育工作,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申报条件(认定标准)如下:

1.重视生态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生态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生态科普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2.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生态理念、知识和技术的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3.拥有以生态文明等为主题的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4.拥有开展生态科普教育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

5.坚持公益性质,申报单位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生态科普教育活动所需的经费。

6.传播渠道通畅,有潜在受众群体。

7.积极传播生态文明理念,长期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生态科普教育活动,生态科普工作成效显著。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单位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认真填写并经签字盖章的《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2.以附件形式提供的材料包括:科普教育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与制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及获得相关科普奖项和荣誉等的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学会或中国生态学学会专业委员会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材料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申报与认定流程如下:

1. 准备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根据地区或专业领域报送有关推荐单位;

2. 推荐: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专业领域的推荐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审核并填写意见后报送中国生态学学会办公室。

3. 评审。由中国生态学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遵循公平公正、保证质量、稳步推进的原则,评审结果报学会办公室。

4. 公示。中国生态学学会办公室通过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批准。中国生态学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通过现场会议或网络会议形式,根据公示结果,对拟授予“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进行批准。

6. 颁发证书与授牌。颁发证书与授牌原则上于中国生态学大会期间举行,证书和牌匾内容包括基地名称、授予单位、批准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是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的宏观指导部门,学会办公室和科普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指导和年度考核与期满评估工作。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及时上报科普工作年度总结与计划,自觉接受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积极为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

第十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期满经评估合格的,经中国生态学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学会办公室备案,可继续作为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为加强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提高基地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生态学学会每年对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工作机构为中国生态学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和中国生态学学会办公室。中国生态学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负责技术工作,包括文件起草、评审、指导、评估等;中国生态学学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工作,包括发送通知、申报材料收集、制作证书与牌匾、组织授牌活动等。

第十三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审等费用纳入中国生态学学会科普活动预算。

第十四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生态学学会可在有效期内撤销“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不能达到中国生态学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中国生态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的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生态学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